关于转发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》的通知
关于转发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》的通知
文号:沪财税〔2015〕61号
发文单位: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
发文日期:2015-08-21
废止失效日期:2020-01-23
索引号:SY00242785X0201500130
主题分类: 政策文件
名称: 关于转发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》的通知
状态:全文废止失效
注释:全文废止失效。参见《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(第十三批)的决定》(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03号)
各区县财政局、税务局,市财政监督局,市税务局各直属分局:
现将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》(财税〔2015〕63号)转发给你们,请按照执行。
上海市财政局
上海市国家税务局
上海市地方税务局
2015年8月21日